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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挪用80万元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5-01-04
   挪用单位账户公款80万元,先后多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益近3万元,武汉市新洲区一街道办事处女出纳因犯挪用公款罪,近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5岁的潘晖曾是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出纳。潘晖利用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财务无对公账户,开设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公私混用。法院审理查明,潘晖从2012年2月开始,先后将账户中80万元公款用于个人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10多次,个人获益2.9万多元。

    2014年4月,新洲区纪委调查仓埠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相关问题时,潘晖主动交代其挪用公款的情况,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新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潘晖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担任出纳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潘晖自愿认罪,系自首,且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法院对其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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