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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他人浇路 寻衅滋事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
2015-01-14
都说话要好好说,可有这么一个人,偏偏不好好说,非要动手不可,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郑青山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10月29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郑青山因杨某家门前的水泥路浇高了影响过往车辆行驶安全为由,用洋铲敲打路面。杨某见状出来制止,双方随即发生争吵。随后,杨某的侄子又和郑青山发生争吵。被告人郑青山就拿起手中的洋铲殴打杨某的侄子,致使洋铲被打断。杨某的侄子便将被告人郑青山推倒在路边的田里。被告人郑青山爬起后,心怀怨恨,从家中拿出土铳向逃跑的杨某的侄子进行威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青山因为他人浇路影响交通安全为由擅自进行暴力干涉,随意殴打他人并持铳加以威胁,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条件,又系初犯、偶犯,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决定对被告人予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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